湖南省农村留守人群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服务原则........................................................................... 1
5 服务内容........................................................................... 2
6 服务方法........................................................................... 9
7 服务流程........................................................................... 9
8 服务质量评估...................................................................... 10
9 服务保障.......................................................................... 12
参考文献............................................................................. 14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怀化市民政局、湖南省民政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薇、张忠民、雷杰、李学斌、卢玮、周金玲、杨柯、姜波、胡天娇、欧梦雨。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留守人群社会工作服务的服务原则、服务内容、服务方法、服务流程、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留守人群社会工作服务。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 071 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MZ/T 094 社会工作方法 个案工作
MZ/T 095 社会工作方法 小组工作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留守人群
在农村居住,且其主要照顾者或其重要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的儿童、老人与妇女。
3.2 农村留守儿童
在农村居住,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而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3 农村留守妇女
在农村居住,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年满2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妇女。
3.4 农村留守老人
在农村居住,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全部离开县区范围外出半年以上, 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3.5 农村留守人群社会工作服务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妇女、农村留守老人,遵循社会工作价值理念,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与技巧开展的服务。
4.1 利益最大化原则
社会工作者应以农村留守人群为中心,从农村留守人群的生理、心理、社会等需求出发提供专业服务,促进农村留守人群的利益最大化。
4.2 自决原则
社会工作者应鼓励和支持农村留守人群在具备自决条件并充分知情的情况下,独立做出选择与决定。
4.3 平等参与原则
社会工作者应确保农村留守人群不因民族、性别、语言、身体状况、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受到任何歧视,保障农村留守人群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4.4 生态系统原则
社会工作者应运用生态系统的观点,从微观、中观和宏观等不同层面综合评估农村留守人群的需求以及为其提供服务。
4.5 保密原则
除非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发生违法行为时,社会工作者应对农村留守人群的信息进行保密,保护农村留守人群的隐私。
5.1 农村留守儿童服务
5.1.1 个人保障和发展服务
5.1.1.1监护支持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协助民政部门建立和更新留守儿童监护档案,及时排查留守儿童的家庭监护问题;
——发现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缺失,向民政部门报告;
——协助为实际无人监护的留守儿童寻找有监护能力的其他主体代为监护。
5.1.1.2救助支持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评估留守儿童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家庭经济状况;
——为有需要的留守儿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教育、医疗、住房、法律等方面的正规买球app排行信息;
——协助有需要的留守儿童获得社会帮扶。
5.1.1.3安全保护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升留守儿童自我保护和预防伤害的能力;
——为受侵害和意外伤害的留守儿童提供个案服务;
——开展与反家庭暴力、反性侵和反校园欺凌等相关的培训和宣传;
——开展预防交通事故、防溺水、防触电等相关的培训和宣传;
——开展留守儿童居家及社区环境的安全评估,并协助提高相关设施的安全性。
5.1.1.4权益保障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发现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留守儿童权益受损的情况,协助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协助健全评估帮扶机制、监护干预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开展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公众教育和政策倡导。
5.1.1.5危机干预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评估留守儿童危机的成因、危害程度及可用于应对危机的资源;
——及时介入自我伤害、伤害他人或遭受严重侵害等重大危机;
——统筹制定关于介入问题、可行策略、可用社会资源、危机干预小组的建立及分工等方面的危机干预计划;
——进行关于回访介入对象、评估介入工作等方面的事后评估工作。
5.1.1.6心理辅导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评估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为存在认知、情绪等问题的留守儿童提供认知调节、情绪疏导等辅导;
——必要时协调其他学科人士进行专业诊断及服务。
5.1.1.7学业辅导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评估留守儿童学业辅导方面的需求;
——开展学业辅导类活动及链接相关资源。
5.1.1.8能力提升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评估留守儿童生活技能、劳动技能、社会交往、文体休闲、灾害应急、意外应对等能力提升的需求;
——提供相应的能力提升服务。
5.1.2 家庭支持服务
5.1.2.1家庭教育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改善留守儿童照顾者在营养搭配、疾病处理等方面的照顾能力;
——提升留守儿童照顾者在亲子沟通、品德养成、技能培养等方面的教育技巧。
5.1.2.2家庭关系协调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加强留守儿童与父母或其他照顾者之间的沟通;
——缓解留守儿童与父母或其他照顾者之间关系紧张的问题。
5.1.3 社区(学校)关爱服务
5.1.3.1学校社工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改善留守儿童在校的人际关系状况;
——与任课老师、心理老师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在学校开展个人保障和发展服务(5.1.1)、家庭支持服务(5.1.2)。
5.1.3.2社区融入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扩展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网络,引导其融入社区;
——鼓励留守儿童参与社区服务,培育留守儿童志愿者队伍。
5.1.4 全社会联动服务
5.1.4.1政府履职辅助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协助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其在关爱留守儿童方面的职责;
——协助群团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服务。
5.1.4.2社会力量引导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协助村(居)委会落实其在关爱留守儿童方面的职责;
——推动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到留守儿童服务中;
——协助孵化、培育与留守儿童服务相关的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
5.1.4.3社会倡导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加强社会公众对留守儿童的了解与关爱;
——研究、分析与留守儿童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
5.2 农村留守妇女服务
5.2.1 个人保障和发展服务
5.2.1.1救助支持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评估留守妇女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家庭经济状况;
——为有需要的留守妇女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住房、法律等方面的正规买球app排行信息;
——协助有需要的留守妇女获得社会帮扶。
5.2.1.2安全保护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升留守妇女自我保护和预防伤害的能力;
——为遭受家庭暴力、性骚扰和性侵害的留守妇女提供个案服务;
——开展与留守妇女安全保护相关的培训和宣传。
5.2.1.3权益保障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协助维护留守妇女在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开展留守妇女权益保障的公众教育和政策倡导。
5.2.1.4危机干预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评估留守妇女危机的成因、危害程度及可用于应对危机的资源;
——及时介入自我伤害、伤害他人或遭受严重侵害等重大危机;
——统筹制定关于介入问题、可行策略、可用社会资源、危机干预小组的建立及分工等方面的危机干预计划;
——进行关于回访介入对象、评估介入工作等方面的事后评估工作。
5.2.1.5心理辅导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评估留守妇女的心理问题,为存在认知、情绪等问题的留守妇女提供认知调节、情绪疏导等辅导;
——必要时协调其他学科人士进行专业诊断及服务。
5.2.1.6能力提升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评估留守妇女生活技能、劳动技能、社会交往、文体休闲、灾害应急、意外应对等能力提升的需求;
——提供相应的能力提升服务。
5.2.1.7就业创业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评估留守妇女在就业创业方面的需求;
——充分利用社区现有资产,协助开展就业创业项目及推动构建相关平台。
5.2.2 家庭支持服务
5.2.2.1家庭教育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改善留守妇女在营养搭配、疾病处理等方面的照顾能力;
——提升留守妇女在亲子沟通、品德养成、技能培养等方面的教育技巧。
5.2.2.2家庭关系协调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升留守妇女处理婚姻家庭关系能力;
——加强留守妇女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沟通;
——缓解留守妇女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关系紧张的问题。
5.2.3 社区关爱服务
5.2.3.1社区融入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扩展留守妇女社会支持网络,引导融入社区;
——鼓励留守妇女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培育留守妇女志愿者队伍和自助互助组织。
5.2.4 全社会联动服务
5.2.4.1政府履职辅助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协助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其在关爱留守妇女方面的职责;
——协助群团组织开展留守妇女关爱服务。
5.2.4.2社会力量引导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协助村(居)委会落实其在关爱留守妇女方面的职责;
——推动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到留守妇女服务中;
——协助孵化、培育与留守妇女服务相关的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
5.2.4.3社会倡导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加强社会公众对留守妇女的了解与关爱;
——研究、分析与留守妇女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
5.3 农村留守老人服务
5.3.1 个人保障和发展服务
5.3.1.1生活照料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协助评估留守老人生活自理能力、身心健康、社会交往等情况,并建立档案;
——协助有需要的留守老人选择合适的养老服务。
5.3.1.2救助支持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评估留守老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家庭经济状况;
——为有需要的留守老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住房、法律等方面的正规买球app排行信息;
——协助有需要的留守老人获得社会帮扶。
5.3.1.3居家环境改造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协助开展留守老人居家环境的安全评估;
——为有需要的留守老人链接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的资源。
5.3.1.4权益保障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协助维护留守老人在受赡养权、社会保障权、自由处分财产权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发现并及时报告留守老人受虐待、疏于照顾等情况;
——开展留守老人权益保障的公众教育和政策倡导。
5.3.1.5危机干预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评估留守老人危机的成因、危害程度及可用于应对危机的资源;
——及时介入自我伤害、伤害他人或遭受严重侵害等重大危机;
——统筹制定关于介入问题、可行策略、可用社会资源、危机干预小组的建立及分工等方面的危机干预计划;
——进行关于回访介入对象、评估介入工作等方面的事后评估工作。
5.3.1.6心理辅导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评估留守老人的心理问题,为存在认知、情绪等问题的留守老人提供认知调节、情绪疏导等辅导;
——必要时协调其他学科人士进行专业诊断及服务。
5.3.1.7能力提升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评估留守老人学习教育、社会交往、安全知识、防诈骗、文体休闲等能力提升的需求;
——提供相应的能力提升服务。
5.3.1.8安宁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尊重临终留守老人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当地文化与个人意愿,协助其有尊严地度过生命终期;
——为临终留守老人提供心理支持,消除其对死亡的焦虑和恐惧;
——鼓励亲属表达对临终留守老人的关怀和照顾;
——对临终留守老人的亲属提供心理支持。
5.3.2 家庭支持服务
5.3.2.1家庭教育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升留守老人在营养搭配、疾病处理等方面的隔代照顾能力;
——改善留守老人在代际沟通、品德养成、技能培养等方面的教育技巧。
5.3.2.2家庭关系协调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协助留守老人正确认知其家庭角色、有效发挥其社会功能;
——加强留守老人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沟通;
——缓解留守老人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关系紧张的问题。
5.3.3 社区关爱服务
5.3.3.1社区融入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扩展留守老人的社会支持网络,引导其融入社区;
——鼓励留守老人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培育留守老人志愿者队伍和自助互助组织。
5.3.4 全社会联动服务
5.3.4.1政府履职辅助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协助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其在关爱留守老人方面的职责;
——协助群团组织开展留守老人关爱服务。
5.3.4.2社会力量引导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协助村(居)委会落实其在关爱留守老人方面的职责;
——推动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到留守老人服务中;
——协助孵化、培育与留守老人服务相关的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
5.3.4.3社会倡导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加强社会公众对留守老人的了解与关爱;
——研究、分析与留守老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
6.1 个案工作方法
农村留守人群社会工作服务的个案工作方法应符合MZ/T 094的规定。
6.2 小组工作方法
农村留守人群社会工作服务的小组工作方法应符合MZ/T 095的规定。
6.3 社区工作方法
农村留守人群社会工作服务的社区工作方法应符合MZ/T 071的规定。
社会工作者在接案过程中应完成:
——通过入户访谈、问卷调查、档案查阅等多种方式开展农村社区及农村留守人群的排查摸底;
——根据排查摸底所收集的信息,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介入,或转介至其他更为适合的单位;
——发现农村留守人群遭受歧视、遗弃、虐待、剥削、拐卖等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与农村留守人群服务对象或其主要照顾者建立专业关系,初步订立服务协议。
7.2 预估
社会工作者在预估过程中应完成:
——针对农村留守人群服务对象在家庭经济能力、照顾能力、监护能力、亲子关系、社会网络等方面进行综合性评估;
——协助农村留守人群分析其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确定这些问题解决的优先次序。
社会工作者在计划过程中应完成:
——邀请农村留守人群服务对象及其主要照顾者参与制定服务计划;
——厘清服务的目的与目标,明确所关注的问题和对象,制定多层次的介入策略;
——考量服务计划实施过程中所需要运用的资源,并明确其作用;
——澄清服务计划中社会工作者、农村留守人群及其主要照顾者各自的任务和角色;
——列出服务计划中具体的行动步骤、工作进度、资源保障状况、预期困难及应对策略;
——制定服务计划在过程和结果方面的评估计划及相关指标。
7.4 介入
社会工作者在介入过程中应完成:
——从个人保障与发展、家庭支持、社区(学校)关爱、全社会联动等方面为农村留守人群服务对象提供直接或间接的介入服务,促进服务对象在个人、家庭、社区(学校)、社会等层面上实现积极的改变。
社会工作者在评估过程中应完成:
——开展关于服务的过程评估和结果评估;
——采取定量、定性等方法收集评估的资料;
——撰写评估报告。
社会工作者在结案过程中应完成:
——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及服务效果,决定是否结案;
——评估整个工作的过程,总结工作介入的成效,并与农村留守人群服务对象进行分享;
——巩固农村留守人群服务对象及其所处环境已产生的积极改变;
——妥善处理农村留守人群服务对象因结案而产生的负面反应;
——结案后就农村留守人群服务对象现状、问题的改善等方面提供跟踪回访服务。
8.1 评估主体
8.1.1 评估组织者
评估组织者一般为服务出资方,负责统筹评估综合事项,包括确定评估方式、选择评估执行方等。
8.1.2 评估执行方
评估执行方可由评估组织者直接组建专业评估团队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组建专业评估团队。
评估团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
——取得中、高级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或接受过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教育,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社会工作实务经验的人员不低于30%;
——熟悉社会组织财务工作,并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财会人员不少于1名。
8.2 评估内容
8.2.1 服务方案
应对服务方案的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需求调查的真实性、条理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应用于服务的适用性;
——服务计划的逻辑性、可操作性及其服务目标的清晰性;
——预算方案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公益导向性。
8.2.2 服务实施
应对服务实施的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人员配备与使用的完整性、人员专业资质情况及团队协作程度;
——所使用的场地、设备、设施等满足服务运行的程度;
——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及其相关的伦理守则体现的程度;
——社会工作相关专业理论运用的科学性、专业性;
——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技巧运用的恰当性。
8.2.3 服务管理
应对服务管理的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行政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的完备性;
——服务规范程序的完善性及专业性;
——专业督导和培训机制的完善性;
——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应急预案的合理性。
8.2.4 服务成效
应对服务成效的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服务指标完成情况、服务目标达成情况、服务对象在个人能力、家庭支持、社区融合等方面的改善情况;
——服务对象、服务出资方及其他服务受益主体对服务过程与成效的满意度;
——社会反响情况、决策影响情况、资源整合情况、服务可持续性和可复制性。
8.3 评估方法
服务质量的评估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方法:
——分析组织在基本信息、制度文本、日常工作记录、服务档案、人员档案、财务信息、服务测评工具、统计文本、工作报告等方面的资料;
——现场观察服务设施、服务程序及服务专业性等方面情况;
——依据服务目标及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设计调查问卷以收集服务对象满意率、服务成效等相关信息;
——针对农村留守人群服务对象、服务出资方和服务执行方进行访谈,了解服务完成情况、服务满意率、服务成效、服务意见反馈等方面的情况。
8.4 评估程序
服务质量的评估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评估执行方应根据评估组织者的要求,起草详细的评估方案,并经双方确认同意后签订委托评估协议书;
——评估执行方根据要求组建评估团队,并开展评估培训;
——评估执行方应提前书面告知被评估方关于评估的要求及安排;
——被评估方应根椐要求提交自评报告及其他佐证材料,评估执行方收到材料后开展评估组织工作;
——评估执行方就评估开展情况、服务执行基本情况、评估结论及建议等方面撰写完成评估报告的初稿,并在征询被评估方意见后将正式评估报告送至评估组织者方。
8.5 评估报告的运用
8.5.1 服务出资方
评估报告对于服务出资方的运用应包括:
——作为是否继续出资开展服务的决策依据;
——作为未来服务方案、服务实施、服务成效等方面的改善依据;
——作为优秀评比、资金投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8.5.2 服务执行方
评估报告对于服务执行方的运用应包括:
——作为向服务出资方申请服务延续的参考依据;
——作为总结服务经验并进一步改进服务的参考依据。
9.1 人员条件和工作要求
9.1.1 社会工作者
从事农村留守人群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具备社会工作专业专科或以上学历;
——累计接受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培训不少于120小时。
9.1.2 督导
从事农村留守人群社会工作服务的督导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获得中级或以上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5年以上社会工作服务经验;
——在普通高等院校从事社会工作专业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并具有5年以上社会工作服务经验。
9.1.3 工作要求
从事农村留守人群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符合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要求,遵守相关的专业伦理守则;
——掌握与农村留守人群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
——具备开展农村留守人群社会工作服务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联动志愿者资源,为农村留守人群提供支持协助;
——推动多学科合作,与其他学科的专业人士共享信息、互相合作。
9.2 制度要求
9.2.1 行政管理
农村留守人群社会工作服务应制定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及保密制度等。
9.2.2 专业规范性管理
农村留守人群社会工作服务应具备完善的服务规范程序、服务档案管理制度、服务对象权益保障制度、服务进度管理机制、意见反馈与投诉处理机制等。
9.2.3 督导与培训管理
农村留守人群社会工作服务应具备完善的专业督导和培训机制、合乎规范的督导资质及督导培训情况记录等。
9.2.4 风险与应急管理
农村留守人群社会工作服务应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