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政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 索引号:430S00/2022-04017312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22-03-25 13:01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湖南民政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湖南省民政厅
民政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font face="黑体" >总 ?font face="黑体" >则
第一条 ?/span>为加强民政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民政标准化工作水平,促进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span>本办法适用于省民政厅主管的民政地方标准的规划、立项、制定(含修订和废止,下同)、报批、实施、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span>省民政厅成立厅民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民政标准化建设工作,厅民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标准化办),负责全省民政标准化建设日常工作。
第四条 ?/span>厅标准化办归口管理全省民政标准化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民政标准化基础研究;
(二)组织厅主管民政地方标准中长期项目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三)组织厅主管民政地方标准年度项目的申报;
(四)负责厅主管民政地方标准的审核与报批;
(五)指导、协调民政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六)负责民政标准化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span>厅业务处室、直属单位负责相关业务的标准化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相关业务的标准化研究,提出相关业务民政地方标准的中长期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
(二)组织相关业务民政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
(三)组织相关业务民政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四)对相关业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五)负责相关业务标准化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span>相关业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相关业务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由厅业务处室、直属单位按《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要求选聘委员组建,协助厅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对标准化工作进行技术把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提出相关业务民政地方标准中长期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的建议;
(二)承担相关业务民政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三)承担相关业务民政地方标准的研究、培训、宣传等工作;
(四)承担相关业务标准化的有关工作。
未组建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厅业务处室、直属单位承担。
第二章 ?font face="黑体" >标准规划与立项
第七条 ?/span>厅标准化办组织厅业务处室、直属单位根据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情况,广泛征求市县民政部门、民政服务机构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关于民政地方标准的制定建议,会同技术委员会对民政地方标准制定建议进行评估,制定民政地方标准中长期项目规划,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span>厅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应当根据民政地方标准中长期项目规划,结合工作需要,提出民政地方标准年度项目计划,并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和标准起草负责人,按程序办理标准立项申请。
第九条 ?/span>民政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完成民政地方标准起草任务所需的人才;
(三)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良好信用。
第十条 ?/span>民政地方标准起草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相关民政业务;
(二)具有标准制定经验;
(三)具有牵头制定标准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完成标准制定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且不得同时担任2 个以上标准制定的项目负责人;
(五)具有良好信用。
第十一条 ?/span>提出民政地方标准年度项目立项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方标准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包括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标准提纲,应明确标准的主要章节和各章节主要内容等,修订标准应明确拟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二条 对民政地方标准年度项目立项申请,厅标准化办应当组织审核以下内容:
(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标准适用范围的合理性;
(三)标准提纲的科学性。
第十三条 ?/span>经审核拟立项的民政地方标准年度项目申请,由厅标准化办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时间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方标准立项通知为准。
第三章?/span>?font face="黑体" >标准制定与发布
第十四条 民政地方标准立项后,厅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应会同技术委员会指导督促标准起草单位成立由相关领域理论专家、实务专家等组成的标准起草组,负责民政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送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span>民政地方标准起草,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有效协调各方意见;
(二)语义清晰,逻辑清楚,规范明确,为相关业务提供了具体可行的技术要求;
(三)不得设定地方保护、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等;
(四)标准编写格式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六条 ?/span>标准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标准使用单位、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并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征求的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填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
第十七条 ?/span>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征求的意见对民政地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厅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和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八条 ?/span>厅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和技术委员会对民政地方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有冲突;
(二)是否体现实践规律与通用要求,是否适宜共同使用与重复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三)标准格式是否正确,有关术语、数字、公式、符号、图表等表述是否科学,引用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效;
(四)其他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厅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和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后,在《地方标准送审稿》签署审查符合要求的意见,与《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一并报厅标准化办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标准内容是否合法;
(二)标准制定程序是否规范;
(三)标准编写是否符合要求;
(四)标准技术审查意见是否得到落实;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 ?/span>民政地方标准审核后,由厅标准化办报分管厅领导同意,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布。民政地方标准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后,厅标准化办应当及时在厅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民政地方标准在发布后给予资助,新制定的每项资助5万元,修订的每项资助3万元,标准起草单位填写《湖南省民政厅标准资助申请表》(见附件3)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
第四章 ?font face="黑体" >标准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span>民政地方标准发布后,厅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应当组织市县民政部门、民政服务机构等,采取标准解读、编印手册、媒体报道等方式广泛宣传民政地方标准,确保标准应用单位、民政服务对象、社会和个人知晓民政地方标准。
第二十三条 ?/span>厅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应组织技术委员会、标准起草单位对市县民政部门、标准应用单位、民政服务机构等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方式进行培训。
第二十四条 ?/span>厅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和市县民政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推广民政地方标准,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引用民政地方标准,在开展行业管理、服务质量监管等工作中采用民政地方标准。
第二十五条 ?/span>创新性强、实施要求高的民政地方标准,厅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和市县民政部门可以选择在民政服务机构、民政服务窗口等标准应用单位开展试点示范,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第二十六条 ?/span>鼓励民政服务机构、民政服务窗口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相关单位与个人将民政地方标准作为提供服务、生产经营和控制质量等的依据和手段,提高民政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七条 厅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和市县民政部门应加强民政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对民政地方标准实施的基本情况、经济社会效益、公众评价意见等进行评估,将民政地方标准实施效果作为对相关业务工作进行评估、评审、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厅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和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标准实施效果的评估情况,结合民政工作需要,适时对民政地方标准的内容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建议,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五章 ?font face="黑体" >附 ?font face="黑体" >则
第二十九条 ?/span>本省有关单位作为主要起草单位承担民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民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后给予资助,新制定的民政国家标准每项资助6万元,修订每项资助4万元;新制定民政行业标准每项资助5万元,修订每项资助4万元。标准起草单位填写《湖南省民政厅标准资助申请表》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span>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地方标准项目立项申请书
项 目 名 称:? ? ? ? ? ? ?/span>
? ? ? ? 申 请 单 位:? ? (公章)? ? ?/span>
项目负责人:? ? ? ? ? ? ?/span>
?font face="仿宋_GB2312" >填 报 日 期:20? ?/span>年? ?/span>月? ?/span>日
填 写 说 明
一、项目申请书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填写,应严格按照表中要求填写各项内容。
二、行业主管部门为所制定标准专业领域的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归口单位可以是省级及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三、项目申请书中第一次出现外文名词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现同一词时可以使用缩写。
四、编写人员应客观、真实地填报报告材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规。在项目申请书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必须以脚注或其他方式注明出处,引用目的应是介绍、评论与自己的研究相关的成果或说明与自己的研究相关的技术问题。
五、修订标准必填被修订标准号,多个被修订标准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
六、如采用国际标准,先选择标准组织名称,再填写采标号以及一致性程度标识,多个采标号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
项目 责任 单位 信息 |
单位名称 |
|
邮政编码 |
|
|
通讯地址 |
|
单位注册地 |
|
||
法人代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项目 负责 人信 息 |
姓名 |
|
性别 |
|
|
身份证号码 |
|
最高学历 |
|
||
职称 |
|
从事专业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
项目 基本 情况 |
项目名称(中文) |
|
|||
项目名称(英文) |
|
||||
制定或修订 |
|
被修订 |
|
||
采用国际标准 |
|
采标号 |
|
||
一致性程度标识 |
|
采标 中文名称 |
|
||
标准类别 |
|
ICS分类号 |
|
||
起草单位 |
|
||||
技术归口单位 |
|
||||
行业主管部门 |
|
||||
计划起始年 |
年 |
完成年限 |
年 |
||
一.目的、意义 |
|||||
二、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
|||||
三、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
|||||
四、项目进度安排 |
五、项目的主要人员情况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职称 |
学历 |
从事专业 |
项目任务分工 |
所在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项目经费预算及说明(包括总经费和申请专项经费的支出和来源概算) |
|||
单位:万元 |
|||
科目名称 |
总预算 |
其中:专项经费 |
备注 |
一、经费支出 |
|
|
|
??span>1. 设备费 |
|
|
|
??span>2. 材料费 |
|
|
|
??span>3. 测试费 |
|
|
|
??span>4. 差旅费 |
|
|
|
??span>5. 会议费 |
|
|
|
??span>6. 专家咨询费 |
|
|
|
??span>7. 出版费 |
|
|
|
??span>8. 其他 |
|
|
|
二、经费来源 |
|
|
|
??span>1.申请标准化专项补助经费 |
|
|
|
??span>2. 单位自筹经费 |
|
|
|
??span>3. 其他经费来源 |
|
|
|
附件2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序号 |
单位/部门 |
修改意见 |
修改理由 |
采纳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3
湖南省民政厅标准资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名称 |
|
单位 地址 |
|
||
开户行 |
|
账号 |
|
||
联系人 |
|
联系 方式 |
|
||
单位地址 |
|
电话 |
|
||
标准名称 |
|
标准 文号 |
|
标准发布日期 |
|
项目名称 |
|
||||
申报单位意见 |
? ? ? ? ? ? ? ? ? ? (盖 章) ? ? ? ? ? ? ? ? ? ? ? ?/span>年 ?/span>月 ?/span>日 |
||||
厅业务处室、直属单位意见 |
? ??span>(盖 章) ? ? ??span>年 ?/span>月 ?/span>日 ?/span> |
||||
厅标准化办意见 |
?/span>(盖 章) ? ? ? ? ? ? ? ? ? ? ? ? ??span>年 ?/span>月 ?/span>日 |
||||
厅领导审批意见 |
??span> ? ? ? ? ? ? ? ? ? ? ? ??span>年 ?/span>月 ?/span>日 |
备注:1.所有材料均一式三份,业务部门和厅标准化办各存档一份,规划财务处报账一份。
20210813湖南民政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定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