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632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2025-004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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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4-06-21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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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632号提案的答复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0632号提案的答复
张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修订〈湖南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目前政策法规高度关注异地商会管理。2011年12月,我厅曾起草《湖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1年12月16日在省民政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但因某些原因该文件未出台。但近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民政部出台了一系列关系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政策文件。例如,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2016年国家十部委出台《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等对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监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2023年12月26省政府令第216号发布的《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异地商会纳入了管理范畴。目前民政部正在起草《行业协会商会法》,异地商会也是重要规范对象之一。
二、支持区级商会成立登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目前对登记区一级商会不存在法律上的限制条件。2024年5月1日施行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规定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同时规定市辖区名称在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因此,我们支持登记区一级商会。但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工商联所属商会仍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在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时,需要明确业务主管单位。
感谢你们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民政厅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