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 索引号:430S00/2022-09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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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1-09-08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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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湖南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
行动实施方案
为适应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切实提升养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加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更好地满足我省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严格落实《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破解养老服务人才供给不足、培养不够、人才难留等难题,健全培训工作体系,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加强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提高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为养老服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
坚持“市场开发、专业实施、层级分类、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面向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各类人员,大规模、高质量的持续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基础及提升培训,到2022年底,全省共培训养老服务从业人员10.6万人次以上,其中职业养老院院长1000人以上,养老护理人员10万人次以上,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5000名以上(具体培训任务见附件1),实现全省养老院院长轮训全覆盖,养老护理人员全部经过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
三、培训要求
(一)培训对象
有意愿从事和已从事养老服务的城乡劳动者。
(二)培训内容
1.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养老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要求开展培训。其中,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养老护理员培训对象、学时及培训机构等按照《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湘人社发〔2018〕78号)、《湖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湘人社发〔2019〕42号)等规定执行。
2.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依据民政部《养老院院长培训大纲(试行)》和《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大纲(试行)》要求开展培训。同时适当增加失能失智专项照护、文化养老、智慧养老、老年人健康管理等内容。
3.定向就业委托培训:根据养老服务工作实际需要,以就业为导向,在教育培训机构现有的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基础上定制定向就业委托培训的课程体系。由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和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开发教学资源库。
(三)培训方式
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采取线上培训、线下实训相结合的方式;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采取线下培训、观摩体验的形式;定向就业委托培训,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共同培养学徒。
(四)考核认定
养老护理员培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备案的企业或第三方评价机构,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由培训机构负责颁发培训证书;定向就业委托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四、培训主体
建立省、市、县三级养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基地、定向就业委托培训基地,分层分级实施培训。
(一)省级培训基地:开设有养老服务、医学护理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和省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单体养老床位 250 张以上养老机构、省级养老行业协会、从事过养老护理和养老院长培训经验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推荐申报、省级联审把关、专家评审确定的程序,确定省级培训基地并由省民政厅授牌。其中,从事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资质,可承接一级(含)以下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
(二)市级培训基地:开设有养老服务、医学护理相关专业的市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辖区内单体养老床位150张以上养老机构或总床位500张的养老连锁企业、市级养老行业协会,从事过养老护理员培训经验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各市确定后报省民政厅备案并授牌。其中,从事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资质,可承接三级(含)以下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
(三)县级培训基地:辖区内单体养老床位80张以上养老机构,从事过养老护理员培训经验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各县市区确定后报市民政局备案并授牌。其中,从事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资质,可承接四级(含)以下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
(四)定向就业委托培训基地:湖南省内开设有养老服务、医学护理等相关专业的全日制院校,且符合培训场地、设施及师资条件,由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共同授牌,可承接全省定向就业委托培训。
五、培训补贴
各地要将养老护理员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本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按规定落实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湘人社发〔2018〕78号)、《湖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湘人社发〔2019〕42号)、《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9〕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6号)等文件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同时,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的,在落实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实施办法》(湘人社发〔2017〕50号)等文件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各级民政部门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随机督导,公布培训机构红黑名单榜。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培训机构,按规定追回补贴资金,取消连续三个年度的培训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重视政策落实,完善激励保障措施。从2021年开始,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工作纳入全省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和养老服务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工作重要考核指标。各地要高度重视养老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分类、分区域制定培训实施方案,加大培训力度。同时,强化政府激励政策引导,政府和市场主体要抓紧建立从业人员薪酬待遇与职业技能等级挂钩的工资薪酬体系,开展职业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荣誉感。
(二)部门联动,确保培训质量。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养老服务机构人员参加培训,指导培训基地按纲施训,考评培训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引导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社会劳动者参加培训,规范培训和考核认定流程,负责培训补贴审核发放监管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院校做好养老护理员培训教学管理工作。
(三)加大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大力宣传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等用人单位先培训后上岗,加大在岗人员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养老护理员、老年社会工作者,创业再就业、失能失智家庭等人员积极参加技能培训,营造有利于养老从业人员提升技能、提供优质服务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培训全过程台账,实现培训人员和养老护理人员等级认定信息共享,对参训取证的养老护理员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养老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各市州民政局每季度末汇总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情况,并填写《湖南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季报表》(附件2)报省民政厅。
附件:1.湖南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任务分解表
2.湖南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季报表
附件1
湖南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
培训任务分解表
市 州 |
养老机构院长 培训数 |
养老护理员 培训数 |
专兼职老年社会 工作者培训数 |
小计 |
长 沙 |
56 |
9900 |
520 |
10476 |
株 洲 |
60 |
5900 |
300 |
6260 |
湘 潭 |
35 |
4600 |
240 |
4875 |
衡 阳 |
93 |
9200 |
450 |
9743 |
邵 阳 |
77 |
10600 |
520 |
11197 |
岳 阳 |
88 |
8200 |
400 |
8688 |
常 德 |
105 |
11000 |
550 |
11655 |
张家界 |
53 |
2800 |
140 |
2993 |
益阳市 |
66 |
6800 |
340 |
7206 |
永 州 |
75 |
6300 |
390 |
6765 |
郴 州 |
76 |
7800 |
310 |
8186 |
怀 化 |
90 |
7600 |
380 |
8070 |
娄 底 |
84 |
5500 |
270 |
5854 |
湘西州 |
42 |
3800 |
190 |
4032 |
合 计 |
1000 |
100000 |
5000 |
106000 |
附件2
年 市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季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培训 时间 |
养老机构院长培训数 (人) |
养老护理员 培训数 (人次) |
专兼职老年 社会工作者 培训数(人次) |
定向就业委托培训数(人)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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