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民政局撤销收养登记案例
- 索引号:430S00/2023-01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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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2-09-05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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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某区民政局撤销收养登记案例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收养人A和B与被收养人C(某市社会福利院弃婴)在某市某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后经公安部门DNA信息对比和问话笔录核实,发现A和B与C系亲生子女关系,收养关系不成立。2022年9月,某区民政局作出了撤销该收养登记的决定,并收缴了收养登记证。
【调查与处理】
某市社会福利院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问话笔录和DNA比对结果,向某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现场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某区民政局收到申请书后,对申请资料进行了调查核实。核实情况如下:2009年,某市社会福利院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为C办理入院登记手续。C实际未在社会福利院生活,直接由A和B(夫妻)带回家抚养,且未办理家庭寄养手续。后A、B向社会福利院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民政局为其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颁发《收养登记证》。
A、B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规避当时计划生育政策处罚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并为C上户。2022年调查核实后,某区民政局依法向行政相对人(A、B)履行了告知程序,并按《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有关规定,拟作出撤销收养登记决定并收回收养登记证,同时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某区民政局收缴(某民)收字第×号收养登记证,作出《关于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在收养登记机关的公告栏公告30日。
【法律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本案中系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办理的收养登记,不符合被收养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应当由收养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的决定,该收养行为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该收养关系应属无效,且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本案中,A、B与其女儿C系亲生子女关系,属于自然血亲关系,不需要通过收养确认其人身关系。
【典型意义】
本案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系亲生子女关系,收养人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向收养登记机关隐瞒了这一事实,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一、民政部门具有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本案中,某区民政局作为某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有给本辖区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职责。
二、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履行相应程序。首先,收养登记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权利必须具有合法的来源。收养关系属于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收养登记行为属于对人身关系的确认。而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属于自然血亲关系,不需要行政确认行为对其人身关系进行确认。其次,收养登记机关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应符合规定程序。应当依照《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条件,依法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查验、询问或调查、信息核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属实。最后,审查工作中注意工作留痕,固定和留存相关证据,尤其是在处理违规办理收养或不符合条件的收养登记时,收养登记机关一方面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另一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收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向当地公安部门核实情况,必要时可要求经办人员出具签名或盖章的证明材料。
三、民政部门应当审慎审查收养登记申请,依法作出准予或不予收养登记的决定。收养登记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将对相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收养登记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时需要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民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审慎审查收养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收养登记的决定。
四、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法律后果。《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8]118号)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本案中,A、B与其女儿C系亲生子女关系,不符合收养条件,其向某区民政局提交办理收养登记申请材料时,提交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材料,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无效。某区民政局发现收养登记中存在的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情形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履行了告知程序,主动作出撤销收养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五、民政部门接受当事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办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本案中,某市社会福利院在弃婴入院出院流程方面存在严重漏洞,内部管理极不规范,以致申请人得以骗取收养登记,某市社会福利院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责任,督促儿童福利机构落实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