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益组织违规开展公开募捐行政处罚案例
- 索引号:430S00/2023-01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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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2-02-25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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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某公益组织违规开展公开募捐行政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关于某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报道先后在媒体刊登,引发社会公众对该社会组织的极大关注。随后,部分公众对报道中该社会组织的助学方式提出质疑,进而引发一定程度的社情民意汇集。某市民政局收到公民实名举报,称该社会组织存在非法公开募捐等问题。经查明:2019年初某社会组织因机构管理和业务活动需要,开设收款二维码,绑定基本存款账户,在其官网、服务项目等官方平台和多个筹款渠道中公开使用。后经审计,该社会组织涉嫌违法募集资金1万余元。
【调查与处理】
某市民政局依法立案后,通过实地检查、约谈负责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联系捐赠人等方式,对该社会组织违规实施公开募捐行为进行了全面调查,后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在充分听取该组织陈述和申辩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该社会组织进行警告,责令其限期退还违法募集财产,同时向该组织提出行政指导意见,要求其全面整改,依法规范慈善活动。经过某市民政局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和沟通,该社会组织负责人充分认识到过错,接受处罚决定并表示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
【法律分析】
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该组织并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通过互联网媒体发布二维码收款信息,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资金募集,应认定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在发现该社会组织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而开展公开募捐行为后,某市民政局立即责令其停止募捐活动,其收款二维码也及时停止使用。
鉴于该社会组织自成立以来,总体运作比较规范,基本能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助学公益活动。同时,该组织通过公开募捐形式所获财产数额不大,且有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表现。为规范慈善行为,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某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退还资金,并向其提出行政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整改,依法规范慈善活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信息公示公开。
【典型意义】
某市民政局对该社会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后,央视网、中国青年报等新闻媒体先后报道。本案对慈善类社会组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民政部门把握执法权限、规范执法行为具有较强借鉴意义。一是对民政领域的执法有着开创性意义。本案发生于2021年,系《行政处罚法》重新修订并提出首违不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制度之后,某市民政局第一次适用《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行为,依法作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是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慈善法》相关程序规定,规范执法。首先,通过实地检查、约谈负责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联系捐赠人等方式,对该社会组织违法实施公开募捐行为进行了全面调查,形成了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证据充分。其次,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履行告知送达程序,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辩论权,程序规范。最后,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该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深刻认识到了错误,达到了处罚的目的,也给了其一次纠正错误的机会。三是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此次处罚决定既维护《行政处罚法》《慈善法》的权威,又得到了主流新闻媒体的关注,是向公益类慈善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一次实例普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