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7)
- 索引号:430S00/2024-05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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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4-06-1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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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7)
婚后发现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要求撤销婚姻,法院:支持!
2023年10月,阿明在媒人的介绍下认识了阿美。半个月后,双方正式见面,定下礼金金额和结婚日期。次月,二人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阿明向阿美支付礼金,婚后两人生活在一起。正当阿明觉得终于过上幸福生活时,却注意到婚后的阿美夜里有时会胡言乱语、拿拳头殴打他或者表现出围着桌子打转等不正常的行为。2024年2月,阿美的母亲来看望阿美并送来治疗精神病的药,阿明才知道阿美婚前患有精神病,且两年前在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过,需吃药才能保持正常。阿明气愤不已,认为阿美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严重损害自己的利益,要求撤销与阿美的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
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阿美患有精神分裂症,系精神残疾人,属于重大疾病。阿美在与阿明登记结婚前即确诊过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婚前阿美及其家人并未如实告知阿明,侵害其知情权。原告阿明以被告阿美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阿明与被告阿美的婚姻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