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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6-11-03 10:38      

  民函[2016]257号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全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座谈会上的有关要求,经商中央组织部同意,现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的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附件1)。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附件2)。《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须由该组织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二、社会组织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两个材料的复印件分别移交以下部门,由其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移交给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移交给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根据业务范围做好党建相关工作的办理。
  三、对于正在办理登记审批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发起人补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该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级民政部门根据上述材料,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督促推动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及时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落实党建责任,切实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同时,各级民政部门结合“年检”改“年报”的改革实践,积极探索在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中落实党建工作的先进经验,及时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民政部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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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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