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民罚〔2024〕第13号)
湖南省民政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民罚〔2024〕第13号
当事人:湖南省大爱慈善基金会
住 所:长沙市芙蓉中路2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430000397882573N
法定代表人:李丹
我厅于2024年1月29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予以立案,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度未按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我厅于2024年2月1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既未申请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规定的相应处罚基准,决定对你单位做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责令限期3个月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