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民罚〔2024〕第28号)
湖南省民政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民罚〔2024〕第28号
当事人:湖南省工程机械及材料研究中心
住 所:长沙市芙蓉中路776号湘凯石化大厦1703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000444884177C
法定代表人:张大红
我厅于2024年8月28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予以立案,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度-2023年度,你单位连续两年年检结果不合格。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且情节严重。
我厅于2024年9月2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既未申请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我厅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湘民发〔2021〕43号)规定的相应处罚基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