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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项目管理政策

  时间:2019-06-28 18:33      

 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关于做好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湘老龄发〔2013〕5号)

 

各市州老龄委、民政局:

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湘政发〔201119号)、《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城乡养老服务工作,省老龄委、省民政厅决定今年继续在全省开展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根据工作安排,前期已经完成省级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的申报审定工作,为加强省级示范点的规范化建设,指导市县级示范点建设工作,抓好示范点项目储备库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今年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工作

(一)省级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

1.基本要求

1)必须建立健全基层老年协会组织,完善管理制度,支持老年协会开展工作;

2)城(乡)社区(村)养老服务示范点必须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并确保配套资金按时到位;

3)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点要与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结合进行;农村村养老服务示范点应与基层老年协会、农村幸福互助院、村养老服务互助协会等建设结合进行。

2.建设内容

1)挂牌。省级农村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示范点,要在醒目位置统一加挂“××乡(镇)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牌子;省级城市社区和农村村养老服务示范点,要在显著位置统一加挂省级养老服务示范点牌子。

2)建立信息库。省级农村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示范点和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点要建立周边社会老人基本状况、基本需求和养老服务资源的基础信息库;省级农村村养老服务示范点要掌握本地高龄、失能、空巢、贫困老人基本情况。

3)完善场地和设施建设。要根据养老服务需要,有计划地改造现有设施,农村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示范点应设置六室一厅一场,即:娱乐室、健身室、日托室、图书室、医疗室、电教室、餐厅,室外活动场等场所;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点至少要设置三室一厅,即:娱乐室、图书室、日托室、餐厅等场所;农村村养老服务示范点要有活动、休息场所。农村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点均应添置老年人助餐器具、康复健身设备、文化娱乐器材、老年教育和其他服务设施,完善为老服务平台。

(二)市县级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

1.目标任务:考虑到今年地方福彩公益金已陆续安排,各市县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继续争取安排福彩公益金和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确保按规定和要求完成今年本级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任务。

1)各市州今年要在所辖各区选择不少于1个乡镇点、2个村级点、1个社区点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和内容。2013年,全省共建市级乡镇示范点36个以上、村级示范点72个以上、社区示范点36个以上。全省36个区,每个区乡镇、村、社区等三种类型的市级示范点分别不少于1个、2个、1个。

2)各县市区今年要在所辖乡镇(街道)选择不少于1个乡镇点、2个村级点、1个社区点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和内容。2013年,全省共建成县级乡镇示范点122个以上、村级示范点244个以上、社区示范点122个以上。全省12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乡镇、村、社区等三种类型的县级示范点分别不少于1个、2个、1个。

2.经费投入: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经费至少要达到2009年省老龄委、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示范工程建设的意见》规定的标准,即市县两级利用乡镇敬老院等建设的乡镇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每所建设经费不低于3万元、市县两级利用村级五保之家等建设的村级养老服务平台每所建设经费不低于1万元;市级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点每个点建设经费不少于4万元,县级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点每个点建设经费不少于3万元。同时要争取连续安排示范点运转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市县级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内容参照省级示范点执行。

二、做好明年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准备工作

(一)抓好项目储备库建设

1.建好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项目储备库。根据2009年省老龄委、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示范工程建设的意见》明确的示范点申报条件,综合考虑当地政府重视程度、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养老服务需求、为老服务资源,基础设施(废弃的学校、工厂等建筑物)、服务队伍、资金筹措等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方式,确定本地区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项目储备库。各市州首批乡镇、村、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点项目库分别不少于20个,并按候选点条件排序。

2.建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项目储备库。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要在为老服务工作基础较好、信息服务平台已经初步建立、为老服务队伍已经初具规模、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城市社区中选择。要求领导高度重视、养老服务机构健全、为老服务资源丰富、服务内容多样、配套资金有保障。各市州首批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项目库不少于5个,并按候选点条件排序。

(二)抓好明年经费的争取工作

一是配套经费。要按照配套要求,做好明年省级城(乡)社区(村)养老服务示范点配套资金的准备工作。明年省级示范点的选择确定将与今年地方城乡示范点建设经费安排情况和省级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点、省级村级养老服务示范点的地方经费配套情况挂钩;二是运转经费。2014年开始,当地政府必须连续安排2013省级城(乡)社区(村)养老服务示范点运转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省级城(乡)社区(村)养老服务示范点运转经费每年分别不少于2万元和1万元。依托乡镇敬老院建设的农村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示范点,要加大投入确保养老服务工作的持续开展;三是建设经费。明年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资助资金,继续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解决。全省各级要继续采取增加福彩公益金投入,争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等方法,确保本级示范点建设资助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当前要重点做好明年本级示范点建设经费和省级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配套及运转经费预算工作。

各地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力度,推动建立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争取上级投资补助、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捐赠资金相结合的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资金投入机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吸纳社会资金、捐赠资金参与建设。

四、强化措施,着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开展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是落实《湖南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2011—2015)》要求,全面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和要求,争取重视和支持;各级老龄委、民政局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及时研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责任主体,认真组织实施。

(一)精心组织,认真做好今年市县级示范点选择和明年示范点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

各级老龄、民政部门要通力协作,按省里文件明确的基本条件,通过深入细致的实地考察,抓紧遴选今年市县级示范点,按要求做好省级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和省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项目库建设,市县两级也要建好本级示范点项目库,为明年示范点建设奠定好基础。从明年开始,省级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从各地上报的项目储备库中产生,各地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根据掌握的情况做好项目库的更新工作。要跟踪省级村级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情况,为明年申报国家农村幸福互助院试点项目做好准备。

(二)加强管理,提升已建示范点服务能力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服务设施、拓展服务内容、健全服务队伍、规范机构管理,全面加强示范点规范化建设,促进示范点功能的发挥。要继续争取领导重视、部门支持,根据需要,不断加强设施建设,进一步整合资源,丰富服务内容,健全服务队伍,创新服务方式,增强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要重点向空巢、贫困、高龄和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并为城乡居家和社会养老服务提供示范和支持;要重视示范点健身、娱乐、阅览等公益性服务场所的开放,让广大社会老年人分享。

(三)加强指导,确保省级示范点建设符合要求

各地要全面掌握建设点基本情况,指导各建设单位做好建设规划及项目预算,并按要求扎实推进建设工作;要及时掌握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特别是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点和村级养老服务示范点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资金使用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点要与社区老年协会建设,村级养老服务示范点要与村级老年协会、农村幸福互助院建设紧密结合,以此推动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和基层老年协会建设;要从示范点服务机构的建立、服务设施的完善、服务内容的健全、服务队伍组建和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分析,认真评估总结,确保建设点符合标准和要求。

请各市州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调研工作,按要求做好省级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和省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项目库建设。每年331日前将有关情况和《省级乡镇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示范汇总表》(附件1)、《省级农村村级养老服务示范点汇总表》(附件2)、《省级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点汇总表》(附件3)、《省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试点项目汇总表》(附件4)上报省老龄办。

  人:高  

联系电话(传真):0731—84530599

 

附件:

1.省级乡镇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示范点汇总表

2.省级农村村级养老服务示范点汇总表

3.省级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点汇总表

4.省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试点项目汇总表

 

 

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

2013730

 

 


附件1

省级乡镇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示范点汇总表

              市(州)老龄办

序号

单位名称

为老服务场地

为老服务设施

为老服务队伍

为老服务资源

运转资金可能落实情况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附件2

省级农村村级养老服务示范点汇总表

              市(州)老龄办

序号

单位名称

老年协会建设

为老服务场地

为老服务设施

为老服务资源

配套资金可能落实情    

运转资金可能落实情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附件3

省级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点汇总表

              市(州)老龄办

序号

单位名称

老年协会建设

为老服务场地

为老服务设施

为老服务队伍

为老服务资源

配套资金可能落实情    

运转资金可能落实情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附件4

省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试点项目汇总表

              市(州)老龄办

序号

单位名称

养老服务机构

为老服务场地

为老服务设施

为老服务队伍

为老服务资源

配套资金可能落实情    

运转资金可能落实情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及示范性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湘老龄发〔2014〕6号)

 

各市州老龄委、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办关于印发〈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乐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全国老龄办发〔201412号)、《湖南省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及《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乡养老服务工作,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省里决定今年继续在全省开展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同时启动福彩公益金支持示范性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今年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工作

  2014年省级示范点的建设内容与要求、市县级示范点建设的目标任务与经费投入按湘老龄发〔20135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做好示范性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工作

  基层老年协会是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参照民政部做法,省里从今年起切块安排福彩公益金,同时要求市县争取财政支持或安排福彩公益金,通过政府向老年协会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支持开展示范性基层老年协会建设。

  (一)省级示范性基层老年协会建设

  1、示范性基层老年协会的选择

  组织健全、功能完善,已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或互助服务;为老服务台帐资料健全,运转经费来源稳定;村(居)支两委重视支持老年协会工作,老年人对老年协会工作满意度高。

  2、申报审批

  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的示范性基层老年协会建设项目由县市区老龄办按照要求,在认真考察的基础上申报,市州老龄办按照省福彩公益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和有关要求审核后,上报省老龄办审批。

  (二)市县级示范性基层老年协会建设

  1.目标任务:2014年,全省各市州、县市区资助建设的示范性基层老年协会分别不少于180个和610个(即各市州在所辖各区、县市区在所辖各社区或村均选择5个以上基层老年协会支持示范性建设)。

  2.经费投入:市州、县市区级示范性基层老年协会建设资金由地方通过争取财政支持或安排本级福彩公益金解决。市州、县市区级示范性基层老年协会每个资助金额分别不少于1.5万元和1万元。

   市县级示范性基层老年协会建设项目的基本要求和建设内容参照省级示范性协会建设内容及要求执行。

  三、做好明年省级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及示范性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准备工作

  (一)完善项目储备库

  1.完善养老服务示范点项目储备库。各地要及时补充完善项目库建设,县市区上报省级项目储备库中的乡镇示范点不少于5个、村和社区示范点各不少于5个(各地上报补充项目时请按候选点条件排序)。

  2.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项目储备库。省里今年将研发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明年开始省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布点建设工作。为保证明年工作的顺利推进,今年要建设好全省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项目库。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以县市区为单位建设。优先选择政府重视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养老服务机构健全、养老服务网络完善、为老服务资源丰富、养老服务内容多样、配套资金有保障的县市区布点建设。各市州要按上述条件排序上报,配合建设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省级项目库。

  3.建立示范性基层老年协会建设项目储备库。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基层老年协会建设项目库。各县市区上报的省级示范性基层老年协会建设项目不少于5个,并按候选点条件排序。

  (二)做好明年经费的争取工作

  一是配套经费。要按湘老龄发〔20135号文件精神要求,做好明年省级社区和村级示范点配套资金的准备工作;二是运转经费。2015年,当地政府要继续安排历年省级示范点的运转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省级社区和村养老服务示范点运转经费每年分别不少于2万元和1万元。要加大投入确保依托乡镇敬老院建设的农村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工作持续开展。要保证省级示范性老年协会运转经费的落实;三是建设经费。按照示范点及示范性协会建设的资助资金分级负担原则,全省各级要继续采取增加福彩公益金投入,争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等,确保本级示范点和示范性基层老年协会建设资助资金足额按时到位。

  各地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力度,推动建立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争取上级投资补助、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捐赠资金相结合的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和示范性基层老年协会建设资金投入机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吸纳社会资金、捐赠资金参与建设。

  四、强化措施,着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精心组织,做好项目点选定工作

  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要通力协作,整合养老服务示范点和农村幸福院建设资金,统筹考虑,遴选好今年市县级养老服务示范点和示范性基层老年协会;要按要求选择好县市区排序上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二)加强管理,提升项目点服务能力

  要进一步完善服务设施、拓展服务内容、健全服务队伍、规范机构管理,完善服务制度,全面加强示范点规范化建设,促进示范点功能的发挥;要重视示范点健身、娱乐、阅览等公益性服务场所的开放,让广大社会老年人分享。示范性基层老年协会要健全服务设施,增强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要重点向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和空巢、贫困、高龄和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并为城乡居家和社会养老服务提供示范和支持。

  (三)加强指导,确保省级项目点建设符合要求

  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要全面掌握项目点基本情况,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建设规划及项目预算,及时掌握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认真落实好有关配套资金;资金使用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养老服务示范点要与老年协会建设相结合,在农村还要与幸福院建设相结合。要加强示范点和示范性老年协会建设的指导与督查,确保建设点符合标准和要求。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幸福院项目建设和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民发〔2014〕6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幸福院项目申报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315号)、《财政部  民政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财综〔201356号)有关规定,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农村幸福院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       湖南省财政

2014211

 

 

 


湖南省农村幸福院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315号)、《财政部 民政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财综〔201356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幸福院项目申报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等日间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可以交由村老年协会或其它为老服务组织开展活动。

第三条  农村幸福院功能定位:为所在村及周边村的老年人,重点为散居五保老人、农村留守独居老人提供低偿或无偿服务,以老人自我管理、互帮互助服务为主。

第四条  农村幸福院建设目标:从2013年开始,利用中央和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到十二五末,农村幸福院建设覆盖率达到30%以上的村,为当地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第五条  农村幸福院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益开放原则。农村幸福院项目是公益性项目,所建设的场地、设施、设备要向老年人开放使用,不得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

统筹发展原则。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公共设施,积极统筹各类资金、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共建共享。

因地制宜原则。优先选择经济条件较好、老年人口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较大、居住相对集中、场所设施基础好、村级老年协会健全当地村支两委有积极性的建制村或自然村进行规划建设。建设农村幸福院要尊重群众意愿、依据实际需求,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续发展,体现自愿、自治、互助。严禁将农村幸福院建成老人长期吃住性质的老年公寓,防止老人住不起、村集体经济办不起、政府支持不起的情况发生。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补助标准

第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1修缮设施。对现有可利用的设施进行修缮改造。

2添置设备。用于日间照料的固定床、简易床或躺椅;文体娱乐活动所需的设备;就餐所需的餐桌厨具等。

农村幸福院添置设备等产权归村委会集体所有。

第七条  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如下: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资金每个项目补助3万元,省级对每个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适当补贴,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和分成彩票公益金的情况,可以制定扶持政策,积极整合各类资金,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给予资金支持,与中央和省级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章  建设方式与标准

第八条  项目建设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实际实用,多策并举、方式多样的思路,对现有空置的房屋、场地和基本设施进行改建,项目选择要与村部活动室、村级五保之家’’、农村村级养老服务示范点和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村结合。有条件的村可以新建,但必须确保当年立项、当年建成、当年使用、当年见效。建设实施的项目必须建档立卡,不得重复建设。

第九条  农村幸福院建设标准如下:

1、设置日间照料床位数不少于5张,按各村老人实际人数或场所实际情况设置,主要用于老人日间休息;

2、设有室内外活动场所,室内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00平方米,室外占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可以利用现有文化活动娱乐场所,为老人日间交流聚会提供活动场地;

3、设有餐桌厨房,主要用于老人就餐需要,就餐场所可与室内活动场所合并利用,也可以充分利用村部或其它场所的食堂;

4、在显著位置挂农村幸福院——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式样见附件二)。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管理

第十条  农村幸福院项目申报应遵循公平规范、激励先进、促进均衡原则,综合考虑农村老年人口数及老龄化程度、当地经济状况、项目资金配套及上年度项目建设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具有适合兴办农村幸福院的场地和设施;

2、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具有明确详细的筹资建设和管理运营方案;

4、有村级老年协会或养老服务互助协会或其它群众组织,能开展老人互帮互助活动。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1、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年初向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下达农村幸福院建设指导性计划。

2、各市州、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项目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报《湖南省农村幸福院项目申报书》(式样见附件一),经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州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汇总。

3、市州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后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4、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审定,择优确定。

第十三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金标准和各地农村幸福院建设数量,按年度下达各市州、省直县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由村组织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统一配设备用品,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29其他支出”60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2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州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将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成立湖南省农村幸福院项目建设办公室,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负责日常工作。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财政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把建设农村幸福院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统筹协调、制定规划。

第二十一条  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的要求,把建设农村幸福院作为民政工作重要考评指标,对市州民政部门进行绩效考核,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确保项目按时建成见效,考评结果将作为确定下一年度农村幸福院指标数量的重要依据。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定期对所辖农村幸福院进行考核评估,不定期对农村幸福院进行指导检查。各地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并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农村幸福院的管理:村委会要加强对农村幸福院的管理,建立健全老年协会并支持协会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力量为农村幸福院的老人开展日常照料、情感交流、应急服务、文化娱乐、法律援助等服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和爱心人士资助或兴办农村幸福院的,要大力宣传并给予表彰奖励。农村幸福院要建立健全老人在院须知、服务内容、互助方式、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机制和模式,制定和细化管理及运营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幸福院建设存在下列问题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项目批准后,推延项目建设或项目建成后改为其他用途的;

2、未建立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且未按照规定对老年人开放的;

3、开展营利性服务活动的;

4、挪用、转让或长期出租农村幸福院场地或挪用、侵占农村幸福院财产的;

5、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伤亡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农村幸福院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验收;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农村幸福院建设的维护工作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办法,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1

 

 

 

湖南省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建设年限:                            

呈报单位:                            

 

 

 

湖南省民政厅制

       


农村幸福院项目实施单位(盖章)

县(市区)  乡(镇)   村

已有村级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农村养老服务示范点农村社区示范点村级五保之家其他

全村人口数

 

全村老年人口数

 

项目占地面积

(平方米)

 

项目建筑面积

(平方米)

 

项目建设

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止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性别

职  务

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县市区

民政局

 

 

 

 

 

村委会

 

 

 

 

 

项目建设方案(基本情况、建设内容、资金预算、资金来源、管理运营方案、效果分析):

 

 

 

 

 

 

 

 

 

 

 

 

 

 

 

 

 

 

 

项目设施地

意    见

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一致同意我村申报农村幸福院项目,并承诺:严格按照农村幸福院建设要求,规范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幸福院建设按期按要求完成并投入使用,切实开展各项为老服务工作。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县民政局

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

意  见

(公章)

  月  

市州民政

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州财政局

意  见

(公章)

  月  


附件2:农村幸福院标志式样

 

 

 

 

 

 

 

 

 

 

 

 

 

 

 

 

备注:1、大小为600×400mm;

2、金黄色底面,民政标志为红色,文字为黑色。


关于转发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

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湘民发〔2014〕41号)

 

各市州民政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现将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201422号)有关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各地要在20141210日之前将本《通知》下发以前居住(小)区配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清理检查情况以市州为单位报送省民政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民政

湖南省国土资源

湖南省财政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87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

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

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

(湘建科函〔2014〕99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老龄办: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 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 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市州各部门应确定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负责科室及联系人,填写《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联系表》(见附件),于20141115日前分别报 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老龄办。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民政、财政、残联、老龄等部 门制定本地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年度工作计划,组建技术 指导组并每年开展一次以上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情况的监督 检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本地区本 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115日前将本地区监督检查报告、年度工作总结以 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市州民政、老龄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确定本地区老年人家庭 无障碍改造的申请条件、工作程序,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拟纳入无障碍 改造的老年人家庭情况。

四、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资金应列入市州政府财政预算,市州财政、 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积极予以落实。民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确定本地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叶昂

电话:0731—88950223 传真:0731—88950222省民政厅

电话:0731—84502243 传真:0731—84502243省财政厅

电话:0731—85165155 传真:0731—85165155 省残联:

电话:0731—84619527 传真:0731—84619527省老龄办

电话:13873136865 传真:0731—84502321

附件: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联系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联人联合会

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92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9〕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在完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既定改革目标、内容以及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力争2019年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进一步明晰权责关系,精简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率。

二、统一审批流程

(一)精简审批环节。在《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减少审批事项和条件,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进一步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进一步优化市政公用服务办理环节,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等办理报装手续,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重复委托开展相应市政专业图纸设计工作。社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调整为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环节的内部协作事项。

(二)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行政审批、备案和依法由政府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以及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等事项办理时间均计入审批总时限。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

(三)规范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时限和法律依据。本着合法、精简、效能的原则,制定省和各市州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实行动态管理。下级政府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

(四)分类制定审批流程。按照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进一步优化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指导图。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指导图,合理划分审批阶段,进一步分类细化本地区不同类型工程的审批流程图;同时可结合实际,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梳理合并审批流程。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五)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六)推行区域评估。研究制定有关评估评价事项的区域评估导则或工作指引。各市州应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七)推行告知承诺制。各市州应制定并实施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或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审批事项等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八)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建设覆盖各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完善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有机衔接全省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实现多规协同可研协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进度可查、跟踪督办、信息共享、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并与我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及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省财政厅、各级政府要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建设的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九)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全面建立全省统一的规划数据标准和多规合一协调机制,各市州全面收集整合汇交本地区各类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明确多规合一包含的规划目录,形成数据目录。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构建多规合一一张蓝图。及时消除主要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不断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制定项目生成办法,依托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立项用地阶段有关审批手续,统筹安排项目实施计划。

(十)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制定全省一窗受理的工作规程。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并进驻当地政务大厅。要加强政务大厅建设,完善线上线下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的具体措施和运行规则,充分发挥服务企业群众、监督协调审批的作用。建立完善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并联审核机制,制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各地应细化制定并实施咨询辅导等服务规定,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帮助申请人了解审批要求,提高申报通过率。

(十一)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制定发布《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实行各审批阶段全省统一的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应建立对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的填报服务机制,主动告知申请人填报要求,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依托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二)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各地应全面落实各审批阶段一次征询”“一单告知工作机制。各地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依托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申请表单推送项目属地有关部门一次征询该阶段需要办理的事项及办理部门,汇总后一单告知申请人。各地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机制、多规合一协同规则、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并根据改革实践不断修改完善。要主动加强与人大及司法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推动完成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应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制定并实施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十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应建立并实施红黑名单制度,明确应当列入红黑名单的情形,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全面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

(十五)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各地应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全面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各地应制定并实施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全面领导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成立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别具体牵头推动并深化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能源建设工程领域改革,并建立各自行业领域审批框架体系,实现各自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无缝对接。省直其他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协作配合。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要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及时制定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化改革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时间表及路线图,并报省政府备案。

(十七)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督促指导各地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十八)严格督促落实。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列为政府重点督导内容,研究制定督导和评估评价办法,重点评估评价各地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有关情况报省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加大对改革任务完成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力度,通过业务培训、调研督导、通报评估等形式,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政府综合调度督导市州改革情况,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建立改革公开制度,将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评估评价标准、改革工作进度、评估评价和投诉举报核查情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十九)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等,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湖南省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项目申报、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是指以现代通信和互联网技术为手段,以信息化、智能化呼叫救助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老年人信息数据库为基础,以社区、养老机构或社会组织为依托,有效整合社会服务资源为服务主体,为县市区范围内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心理慰藉等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是公共为老服务设施,建设主体是县市区政府。县级老龄部门为项目申报建设责任单位,对项目申报、建设、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街道、社区、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民营企业等可为项目承建单位,负责项目具体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建设目标:到2020年,全省建成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150个以上,实现每个县市区建成1个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目标。

  第五条 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益性原则。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是公益性项目,建成后,要为辖区内有养老服务需求的所有老年人提供服务。

  统筹发展原则。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公共设施,积极统筹各类资金、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共建共享。

  因地制宜原则。优先选择经济条件好、养老服务资源丰富、养老服务需求旺盛、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中心城区(镇)进行建设。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六条 项目主要由县级财政出资建设,省级财政视项目建设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第七条 资金使用范围:添置硬件设施,安装调试、运维系统软件,支持平台持续运转。

  第八条 用于项目建设的县市区财政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

第三章 建设方式、标准与要求

  第九条 项目建设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方式多样的思路,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力量承建、政府与社会力量联合建设等方式开展项目建设。

  第十条 项目建设标准:硬件设施建设参照《湖南省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基本规范》执行。系统软件统一使用省老龄办开发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软件,已经开发软件的,可使用自行开发的软件,但应与省里软件正常对接,且具有统计、监管和兼容等功能。

  第十一条 项目要在省财政资金下拨后的3个月内完成建设,6个月内正常运营。项目点统一加挂“XX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牌子。

  第十二条 省老龄办和省财政厅在资金下拨5个月后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除全省通报批评、要求按期整改外,酌情减少所在市州下年度建设指标。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市区政府重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主动开展养老服务信息化探索。

  (二)老龄化形势严峻,老年人特别是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口较多,老年人对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旺盛。

  (三)为老服务资源丰富,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普遍建立,辖区内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企业、老年协会等单位和组织能够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助、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四)有30以上的室内场所,可设置5以上的独立机房、15左右的呼叫中心(内设2个以上呼叫席位)、10左右的档案室。

 (五)有县市区财政部门出具的建设资金承诺书。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版)

 (一)《湖南省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所在县市区老龄部门提出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情况、项目实施方案简述等资料;

 (四)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或财政部门项目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意向);

 (五)拟申报项目点室内场所设施照片。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县市区老龄部门在深入调研,明确项目选址、承建单位、运营模式的基础上,组织做好项目申报、推荐工作,重点分析报告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资源、财政资金支持等情况。

  (二)市州老龄办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项目可行性和可持续运转情况,统筹考虑综合上报。

  (三)省老龄办会同省财政、民政等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结合申报材料、评审结果和考察情况确定支持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方案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和运营效能。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老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项目运营管理模式,可采取公建公营、公建民营(通过政府采购选择运营机构)、委托街道社区运营或与民营机构联合运营等模式。对于公建公营的,要为项目运营积极争取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对于委托街道社区经营的,要强调项目为县级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定位;对于公建民营或与民营机构联合经营的,要明确项目的公益性属性,明晰各方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县级老龄部门要对项目运营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对运营单位在组织人员培训、整合社会资源、提升服务效能等方面加强指导,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为老年人免费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督,确保项目稳定、高效、有序运行。

  第十九条 省老龄办和省财政厅将对项目运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运营情况好,服务效果佳,群众满意度高的信息平台,视情况给予运营补贴。

第六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老龄办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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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项目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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