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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和投资清单

  时间:2020-06-18 18:04      


一、用地、规划和建设政策

1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2优化市场环境。改进政府服务。对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公开养老机构相关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发改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审批阶段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牵头规划报建阶段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工作。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凡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根据《消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

3完善土地支持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个人对城镇废弃厂房、基层政府和事业单位调整后腾出的办公用房、转型中的公办培训中心和疗养院、学校、社区用房等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确有需要,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程序将闲置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外资和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资和社会资本投资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与公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均同享政府划拨建设用地政策。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用地批后监管,严厉查处以养老名义报批项目但从事其他商业的行为,以及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和建筑容积率,变相开发房地产的行为。

4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按每千户室内为老服务场所不低于1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室外老年人活动场所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5有力保障土地供应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将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所需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切实落实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优惠政策。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和规划审批手续。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和规划审批手续的规定,优先给予保障。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并用于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当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和规划审批手续。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二、运营资助政策

1建立运营补贴制度。从2015年起,对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对经考核合格的养老机构,当地市、县(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入住人数按每人每月100元左右的标准发放运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要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办法,积极开展向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依法登记注册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购买服务试点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失能失智老人、特困老人等养老服务要求。

2建立公益性岗位补贴制度。在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合同聘用的有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服务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按规定落实有关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3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三年提质升级资金,主要由市县筹集,机构自筹,省级予以支持。社会服务兜底工程资金重点支持新建项目;省级以上福彩公益金、债券资金、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质升级和市县安联网建设;要将运转经费、护理补贴、人员经费等据实列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资金按照实际入住特困人员人数给予一定运营补贴。各地要合理设置属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的购买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深度贫困地区予以重点支持。

4、提高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2020 年一季度,运营补贴省级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 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 元。各地应在 5月底前下发 2019 年全年及 2020 年第一季度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5、支持养老机构开展疫情防控。统筹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福彩公益金,按封闭期内在住老人每人 100 元的标准,对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全封闭管理的民营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疫情防控补助。同时,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开展防疫物资和资金募捐,支持养老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6、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上缴费用。对民政系统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减免 2020 年度场地租赁、运营管理等上缴费用,免租期内的在原有期限上顺延 1 年。

三、税费优惠政策

1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提供的赡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负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有关基金(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价格调节基金等);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应减半征收上述费用和基金。

2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当地最优惠的价格执行,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标准收取。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4实行积极的价格政策。在统一收费项目基础上,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社会力量投资举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其自主确定。

5坚决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项目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项目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积极提供上门优质服务,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标准收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收视费。

6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7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8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9、协助落实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对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203 号)中企业帮扶、金融支持、税费支持、财政补贴、稳岗就业等优惠政策的民营养老机构,各级民政部门应主动协调,支持其享受优惠政策。

、医养结合政策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地可将健康服务产业纳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有条件的市州可设立健康产业基金。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省级及以上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的生产性企业,享受集聚区工业企业相关优惠政策。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医疗机构设置老年护理床位符合养老资助条件的,可按实际开放床位申请给予项目建设资助和营运补贴。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项目建设。

2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3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的定向培养、合作培养和其他针对性培养政策,完善医疗、养老服务护理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制度,不断加强医养结合发展的人才保障。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行业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同等对待,推荐评优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养结合人才队伍的轮训机制,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医学类高等学校和中等医学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

5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加快推进医养结合。依托我省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市,建设一批医养结合示范基地,积极探索可持续、可复制的经验。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并纳入区域卫生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推进基层乡镇卫生院转型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推进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中心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转诊等合作机制,以签约合作的形式确定与医疗机构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责任和义务等,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技术帮扶。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老年医疗护理特色科室。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推动湖南健康产业园区的医养项目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大力发展健康养老产业。

6加强人力资源保障。适应健康服务产业发展,调整优化医学教育专业结构,加强急需紧缺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加大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强化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培训,提升国内医学人才培养水平。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方便医护人员变更注册。推动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退出、教育培训、评价激励、职务晋升、选拔任用机制。推动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全职、兼职制度,加强岗位管理,探索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本人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受聘到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的退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取消或降低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省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基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经历可视为医师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前基层服务经历。(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合理加强用地保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的规则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根据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社会实际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包括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8推进医养融合,充分利用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等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鼓励养老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鼓励医疗机构开办养老机构,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多点执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业务合作机制,民办机构与公办机构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9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立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的有关要求,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相关材料,资质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的有关规定,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按照管理权限,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当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申请,省卫生健康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并依法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办人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经费,兑现有关政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养老机构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当先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再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程序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当先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程序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再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10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根据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文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登记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变更登记完成后,应当依法向同级民政部门(养老服务部门)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登记该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注册局)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变更登记完成后,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变更登记完成后,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二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经费,兑现有关政策。

11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提出申请新建公办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的,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法规设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办理情况通报机制,及时互相通报办理结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力量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当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到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备案;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经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处(科、股)同意后,到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局(科、股)办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再到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处(科、股)进行备案。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申办流程参照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执行。侧重于用医疗资源开展养老服务的,在进行医疗机构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经营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表述。登记完成后,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备案。已经设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地方,一站式提供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审批(备案)、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未设立政务服务机构的,参照省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制定的《申办医养结合机构流程图》(见附件1),结合本地实际,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进一步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环境。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参照省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制定的《湖南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筹建指导书(试行)》(见附件2),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统一的筹建指导书,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咨询和指导,方便申办人到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或登记备案手续。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

五、人才培育政策

1落实扶持政策。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对符合就业资金使用范围的培训、鉴定按规定给予补贴。通过福彩公益金安排、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职业培训和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性工作,建立起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长效机制。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

3加强队伍建设。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及相关行业优秀人才到老年教育机构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鼓励教师参与老年教育相关工作,并纳入本校工作考核,支持教师到校外老年教育机构兼职任教或从事志愿服务。建立老年教育教师岗位培训制度,支持老年教育机构教师、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发展。专职人员在薪酬福利、业务进修、职务(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方面享有同类学校工作人员的同等权利和待遇。鼓励专业社工等参与从事老年教育工作。建立老年教育师资库。加快培养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优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与兼职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教学和管理队伍。

六、政府购买服务及信贷金融扶持政策

1创新信贷产品。积极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抵押贷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用于农村养老服务业贷款品种;探索支持以租赁用房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的信贷产品;探索向合法且产权明晰的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和应收款质押贷款;支持发放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养老服务业贷款。

2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各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向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信贷支持。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3提升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针对部分养老产业项目周期长、盈利水平低等特点,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鼓励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养老金收付服务结算和理财产品;为境外资本投资我省养老服务业提供配套人民币结算服务。

4积极支持融资信贷需求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需求,通过信贷贴息、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多种途径,引导更多资金投入养老服务业。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的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给予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拓宽抵质押担保物范围,允许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承接主体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取得《湖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经过注册或备案登记的城乡基层老年协会具备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资格。

6购买内容(一)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及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营运服务。(二)购买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主要包括购买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老年康复护理服务。(三)购买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年满60周岁散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四)购买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主要包括为养老护理人员购买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等。(五)购买养老评估。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评估等。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数量等要素,由购买服务的民政、老龄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以签订服务合同的方式加以具体明确。

7各地建设银行要对经民政部门推荐和认可的养老机构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将经过民政部门评定,获得养老机构星级信用良好的养老机构作为贷款投放的重点扶持对象,切实解决养老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市县民政部门要推荐有资金意向需求的养老机构与属地建设银行进行对接,助推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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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和投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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