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05 10:35 大 中 小
[内容]重新选举及另行选举的有关规定:投票选民过半,候选人得票均不过半,是重新选举还是另行选举,需要设另选他人栏吗?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根据本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如果经过投票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不足应选名额,则对不足的名额应进行另行选举。因此,留言中提到的“投票选民过半,候选人得票均不过半”属于获得过半数的候选人不足应选名额的情况,应进行另行选举。
重新选举一般应用于下列情形: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程序违法;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某个环节违法,致使整个选举无效;个别行为人的行为违法,使选举环节和程序遭到破坏。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第六章第十一条规定“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相同。”因此,另行选举的选票中也应设立“另选他人”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