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民生政策“动”起来--区划地名
核心提示:
每个公民和法人都有使用标准地名的义务。民政、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6部门联合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对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即重名地名)”等不规范地名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
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的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较重要的自扰地理实体名称,以上情况都不能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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